9月1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就《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到,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征求意見稿稱,我國超高層建筑的建設使用,在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建筑工程技術進步、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城市攀比建設超高層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脫離實際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劇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難度。
嚴格管控新建超高層建筑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
(一)從嚴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各地相關部門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時,應送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征求意見,以確保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的,應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確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抗震、消防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復核。
(二)合理確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結合城市空間格局、功能布局,統籌謀劃高層和超高層建筑建設,相對集中布局。嚴格控制生態敏感、自然景觀等重點地段的高層建筑建設,不在山邊水邊建設超高層建筑,不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超高層建筑群。不在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世界文化遺產及重要文物保護單位有影響的地方新建高層建筑,不在老城舊城的開發強度較高、人口密集、交通擁堵地段,新建超高層建筑。
(三)深化細化評估論證。各地要充分評估論證超高層建筑建設的風險問題和負面影響。特別是超高層建筑集中的地區,要加強超高層建筑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避免加劇交通擁堵。加強超高層建筑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防止加劇城市熱島效應,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樓峽谷風。強化超高層建筑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評估,超高層建筑防災避難場地應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強超高層建筑節能管理,標準層平面利用率不得低于80%,綠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3星級標準。
(四)強化公共投資管理。各地應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有關規定,一般不得批準使用公共資金投資建設超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五)壓緊夯實決策責任。實行超高層建筑決策責任終身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城市黨委政府審定,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強化既有超高層建筑安全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完善運行管理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層建筑運行維護管理機制,切實提高監管能力。開展超高層建筑運行維護能耗監測,定期組織能耗監測分析,結果及時公開。指導超高層建筑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建立超高層建筑運行維護平臺,接入物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并與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連通。具備條件的,超高層建筑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超高層建筑BIM模型,完善運行維護平臺,與城市CIM基礎平臺加強對接。超高層建筑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結合超高層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層建筑運行維護檢查方案,委托專業機構定期檢測評估超高層建筑設施設備狀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繕維護。
文章來源:中國建設報中國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