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一)取得建筑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應當取得學士學位?!?/span>
這次修改主要增加了“學士學位”的要求,這也意味著,以后不管業務經驗和成績多突出,最起碼得擁有學士學位,才具有參加考試的資格。這無疑進一步提高了一級建筑師的申請門檻和證書含金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八條
新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舊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此條修改體現了“放管服”的改革措施,將原有的三個事項合并成一項辦理,簡化了審批流程,實現讓企業好辦事、群眾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