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
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1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9月15日
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
建筑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城市未來和傳承,事關新型城鎮化發展水平。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品質總體水平穩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廣,各種質量問題依然時有發生。為解決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為切入點,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逐步完善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工程質量抽查符合率和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總體水平。
二、強化各方責任
(一)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質量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建立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應主動公開工程竣工驗收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落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設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質量負責人,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推進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將質量管理要求落實到每個項目和員工。建立質量責任標識制度,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隱蔽工程實施舉牌驗收,加強施工記錄和驗收資料管理,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三)明確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房屋所有權人應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正確使用和維護房屋,嚴禁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務單位要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有效履行房屋維修保養義務,切實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四)履行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管責任。強化政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測,探索工程監理企業參與監管模式,健全省、市、縣監管體系。完善日常檢查和抽查抽測相結合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和“互聯網+監管”模式,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強化工程設計安全監管,加強對結構計算書的復核,提高設計結構整體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應急部負責)
三、完善管理體制
(一)改革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行工程總承包,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完善專業分包制度,大力發展專業承包企業。積極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專業化服務,創新工程監理制度,嚴格落實工程咨詢(投資)、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領域職業資格人員的質量責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依據雙方合同約定,賦予建筑師代表建設單位簽發指令和認可工程的權利,明確建筑師應承擔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完善招標人決策機制,進一步落實招標人自主權,在評標定標環節探索建立能夠更好滿足項目需求的制度機制。簡化招標投標程序,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和異地遠程評標,嚴格評標專家管理。強化招標主體責任追溯,擴大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環節的規范應用。嚴厲打擊圍標、串標和虛假招標等違法行為,強化標后合同履約監管。(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三)推行工程擔保與保險。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對采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組織開展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加快發展工程質量保險。(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
(四)加強工程設計建造管理。貫徹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指導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設計導則。建立建筑“前策劃、后評估”制度,完善建筑設計方案審查論證機制,提高建筑設計方案決策水平。加強住區設計管理,科學設計單體住宅戶型,增強安全性、實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區環境質量。嚴禁政府投資項目超標準建設。嚴格控制超高層建筑建設,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加強超限高層建筑抗震、消防、節能等管理。創建建筑品質示范工程,加大對優秀企業、項目和個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標投標、金融等方面加大對優秀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將企業質量情況納入招標投標評審因素。(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部、人民銀行負責)
(五)推行綠色建造方式。完善綠色建材產品標準和認證評價體系,進一步提高建筑產品節能標準,建立產品發布制度。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推進綠色施工,通過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降低施工過程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動開展老城區、老工業區保護更新,引導既有建筑改建設計創新。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隨意拆除符合規劃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公共建筑。開展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試點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節能等相關配套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部、文物局負責)
四、健全支撐體系
(一)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系統制定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精簡整合政府推薦性標準,培育發展團體和企業標準,加快適應國際標準通行規則。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內外標準比對,提升標準水平。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國際交流合作,推動一批中國標準向國際標準轉化和推廣應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負責)
(二)加強建材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產品響應處理、信息共享和部門協同處理機制,落實建材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終身責任,規范建材市場秩序。強化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建立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和施工安裝全過程質量控制體系,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實行駐廠監造制度。建立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的建材質量追溯機制,并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市場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三)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加大建筑業技術創新及研發投入,推進產學研用一體化,突破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開發應用。加大重大裝備和數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設裝備研發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裝備技術水平。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數據、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在設計、施工、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推廣工程建設數字化成果交付與應用,提升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四)強化從業人員管理。加強建筑業從業人員職業教育,大力開展建筑工人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建立職業培訓實訓基地。加強職業技能鑒定站點建設,完善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多元評價體系。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加快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設,促進企業使用符合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推進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加強信息歸集,健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制度,及時公示相關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并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實現數據共享交換。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將工程質量違法違規等記錄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嚴格監管執法。加大建筑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力度,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曝光,加大資質資格、從業限制等方面處罰力度。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對存在證書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執業人員,依法給予暫扣、吊銷資格證書直至終身禁止執業的處罰。(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三)加強社會監督。相關行業協會應完善行業約束與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公示制度。企業須公開建筑工程項目質量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支持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合理表達質量訴求。各地應完善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和糾紛協調處理機制,明確工程質量投訴處理主體、受理范圍、處理流程和辦結時限等事項,定期向社會通報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四)強化督促指導。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品質提升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價各地執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落實質量責任制度、質量保障體系建設、質量監督隊伍建設、建筑質量發展、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狀況,督促指導各地切實落實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各項工作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六、抓好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工作,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突出重點任務,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強化示范引領,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積極宣傳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你的留言